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生效,之后在2009年和2014已经历了两次修正,此次为第三次修正,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做出了42条修改,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新法首次将安全生产归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范围,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潜在侵害或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强化了对新风险新问题的防范和应对。如新增了要求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高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最后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金层面,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新增了按日连续计罚的处罚方式,还新增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