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usiness of sustainability

EHSS月刊-2021年第10期

发表时间:2022-06-09 17:29

本期要闻

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国务院近日印发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意见是党中央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覆盖碳达峰、碳中和两个阶段。方案是碳达峰阶段的总体部署,在目标、原则、方向等方面与意见保持有机衔接的同时,更加聚焦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相关指标和任务更加细化、实化、具体化。《方案》里面列出了“碳达峰十大行动”,这十大行动是方案最核心的部分。

  •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

  • 节能降碳增效行动

  • 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 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

  • 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

  • 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

  • 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

  • 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

  • 绿色低碳全民行动

  • 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等

从顺序来看,实现碳达峰最重要的依次为能源低碳化、节能和产业结构调整。

政策保障方面,方案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建设全国用能权交易市场等。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要求,探索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的技术方法和工作路径,生态环境部选取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试点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包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等7个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分别位于江苏、浙江、重庆、山西和陕西省。

通知要求整体试点工作在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2017年起,生态环境部连续4年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覆盖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汾渭平原城市以及长三角地区。今年是第5年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今年覆盖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部和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但是排除了长三角地区。

《方案》的主要目标是,秋冬季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城市完成PM2.5浓度控制目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附件1),根据测算,攻坚区域内相关城市2021-2022年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0%,重污染天数平均每个城市减少2.0天。

《方案》提出15项具体措施,主要思路是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立法草案

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基础上修订。

新规定将管理对象划分为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两大类,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包括大气、水、土壤和其他四类。规定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筛选的污染物种类,实行差别化的筛选条件,针对性解决法律法规中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的不同筛选和监管要求。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提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要求。为落实法律要求,通知制定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实施步骤、关注重点。

为了统一规范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的技术要求,环保部制定了固废技术规范,替代已发布的含有工业固废要求的45 个技术规范(见附表   1)中相关内容。

按照平稳延续原则,对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单位,不强制要求其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以增加工业固废内容,而是通过排污许可证到期延续或由于其他原因申请变更时一并将工业固废内容纳入方式。

生态环境部: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新污染物一般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为明确“十四五”时期及今后一个时期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措施,编制本方案。

针对新污染物,方案提出的行动举措包括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识别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实施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包括严格涉新污染物产品源头管控、加强生产和使用过程控制、强化大气、水、土壤等多环境介质新污染物协同治理等措施。

方案以附件形式发布了第一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1 年版)》,首批收录了抗生素、PFOS、PFOA、甲醛和乙醛等三类28种物质。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围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国家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试点将特殊时段减排措施明确载入排污许可证,落实污染物排放要求,建立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制度,加强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十三五”期间,环评与排污许可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十四五”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将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设定的任务目标,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应用完善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持续提升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环评管理效能。

最新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   

通知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补充了技改或改扩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替代有关要求,以及原有项目VOCs排放总量不明确、违法增加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情况的年排放量认定等要求。

上海市: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订)

本次修订创设了风险防控和社会共治两个章节,加强全过程风险防控,推动并保障社会各方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参与安全治理。

本次修订因应上位《安全生产法》的变化,要求企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及后果严重程度,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本次修订还对危险作业管理、变更管理、外包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等关键环节增设了制度规范;同时,增加多项行政处罚、实行单位个人双罚制、实施信用惩戒、拓展行刑衔接、引入公益诉讼,用法律手段促使责任履行

浙江省: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实施,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两区一县合计2413平方公里辖区面积。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四大方面14条具体措施。一是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二是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三是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提出了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强化“三线一单”应用等3项措施。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意见将于2021年11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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